送子鸟医疗事业体系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之声明

院所公告
2020-10-01

送子鸟医疗事业体系 (含送子鸟诊所、送子鸟11诊所、爱生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3条,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订定准则第4条暨性骚扰防治法第7条及性骚扰防治准则第4条之规定,特颁布此一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之书面声明,并订定处理此类事件之申诉程序,以提供本事业体系所有员工一免于性骚扰侵扰之工作环境。為维护此一承诺,本机构特以书面加以声明,绝不容忍任何本事业体系之管理阶层主管、员工同仁(包括求职者)及其他受服务人员等,从事或遭受下列性骚扰行為。

本办法所称性骚扰,指事件当事人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

  1. 性别工作平等法之性骚扰:
    • 员工于执行职务时,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為,对其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环境,致侵犯或干扰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影响其工作表现。
    • 雇主、各级主管或因工作关係有管理监督权者利用其工作上的权力、机会或方法对员工或求职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行為、图片或其他方法,作為劳务契约成立、存续、变更或分发、配置、报酬、考绩、陞迁、降调、奖惩等之交换条件。
  2. 性骚扰防治法所称性骚扰: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為,作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
    •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本事业体系所有员工均有责任协助确保一免于性骚扰之工作环境,如果妳(或你)感觉遭到上述行為之侵害,或目睹及听闻这类事件发生,应立刻通知本事业体系人事单位之经理,以便依据本事业体系所制定之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之相关规定,做出合适之处理。本事业体系绝对禁止对通报此类事件者、提出此类申诉者及协助性骚扰申诉或调查者,有任何报复之行為。

本事业体系将对此类事件之申诉进行深入而迅速之调查,并对申诉者、申诉内容及处理结果侭可能采取保密措施。性骚扰行為如经调查属实(包括诬告之情形),本事业体系将采取合宜之措施来处理,包括对加害人加以惩处,必要时甚至迳行解雇。

為加强所有员工对此类事件之认知与瞭解,本事业体系将定期举办相关之讲习及训练课程,员工对此类课程均有参加之义务,无故拒不参加者,将依旷职方式受理。